各团支部:
团费收缴工作是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,尤其是团员教育、管理工作状况的显著标志。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,是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,增强广大团员的团员意识,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。根据上级团组织相关文件要求,为圆满完成2011年度全年团费收缴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我校全体共青团员均应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的规定缴纳团费。各单位收缴团费的50%需上缴校团委,其余留作本单位团组织的活动经费。
2.团费收缴须严格依据各单位的团情况统计数据,务必确保缴纳团费的准确性。
3.为说明团费收缴的相关情况和规定,现将有关文件说明附后,供各院级团委收缴团费时参考,也请各团支书及时向团员说明。
4.请各团支部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2011年度团费及交送表格(见附件1)交至相应联系人处。
如有疑问请联系学院团委。
联系人: 刘 岩 87951724
梅亚平18868817969 (543967)
方 媛 15068188251(515269)(本科生联系人)
郭好春 13957171349(研究生联系人)
附件:uploadfile/2011/1117/20111117095342597.doc
另附:
根据一九九九年三月《我校团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中的第四条“团员的管理工作”中的第6点“团费的收缴与管理”:
青年入团后,应从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,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。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:
(1)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济性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。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临时工、协议工团员,在有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2)学生团员(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),每月交纳团费1角,提倡和鼓励广大团员青年每月交纳团费5角。带薪学习的团员,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3)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,无力交纳团费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,上级团组织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(4)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(5)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
(6)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6个月。
(7)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